哥德尔不完备性:修订间差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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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定义一个由 <math>(P)A</math> 导出的公式组成的序列 <math>\{A_n\}</math>,如下所示: | 并定义一个由 <math>(P)A</math> 导出的公式组成的序列 <math>\{A_n\}</math>,如下所示: | ||
\begin{align*} A_1 &= A(\mathfrak{r}_1; x_1x_2 \ldots x_s) \\ A_2 &= A(\mathfrak{r}_2; x_{s+1}x_{s+2} \ldots x_{2s}) \& A_1 \\ A_n &= A(\mathfrak{r}_n; x_{(n-1)s+1}x_{(n-1)s+2} \ldots x_{ns}) \& A_{n-1} \end{align*} | |||
<math>s</math>-元组 <math>x_{(n-1)s+1} \ldots x_{ns}</math> 表示为 <math>\mathfrak{n}_n</math>,因此: | <math>s</math>-元组 <math>x_{(n-1)s+1} \ldots x_{ns}</math> 表示为 <math>\mathfrak{n}_n</math>,因此: | ||
2026年2月22日 (日) 12:00的最新版本
以下是 Gödel 关于完备性定理的证明。
众所周知,怀特海和罗素构建逻辑和数学的方法是,将某些显而易见的命题置于公理之上,并根据一些精确表述的推理原理,以纯粹形式化的方式(即不再诉诸符号含义)从中推导出逻辑和数学命题。这种思路自然会立即引发一个问题:置于顶端的公理和推理原理体系是否完备,即是否真的足以推导出所有逻辑数学命题?或者,是否可以设想出一些无法在现有体系中推导出的真命题(根据其他原理,这些命题或许是可证明的)。在逻辑命题公式领域,这个问题已得到肯定的解决,即已经证明,所有正确的命题公式实际上都源于《数学原理》中给出的公理。这里,我们将对更广泛的公式进行同样的处理,即“狭义函数演算”的公式,如下所示:
定理 I 每一个普遍有效的公式都是可证明的。
我们基于以下公理系统:
未定义基本概念:。[由此, 可以用众所周知的方式定义。]
正式公理:
1.
2.
3.
4.
5.
6. 。
推理规则:
1. 推理方案: 可由 和 推断出来。 2. 命题变量和函数变量的代换规则。 3. 从 可推断 。 4. 单个变量(自由或有界)可以用任何其他变量替换,只要替换后的变量不与同名变量的定义域重叠即可。
为了便于理解,有必要引入一些缩写符号。
等表示以某种方式构造的前缀,即形式为以下的有限字符序列: 等。
小写德语字母 等表示由单个变量组成的 元组,即形式为以下的字符序列: 等,其中同一个变量可以出现多次。符号 等应作相应理解。如果一个变量在 中出现多次,那么它自然应该被认为在 中只出现一次。
此外,我们需要一些辅助定理,这里总结如下。由于有些证明已知,有些证明很容易补充,因此这里就不给出证明了:
1. 对于每个 元组 ,以下证明是可证的:
(a)
(b)
(c)
2. 如果 和 仅在变量顺序上不同,则可以证明:
3. 如果 由多个不同的变量组成,且位数与 相同,则可以证明:
即使 包含多个相同的变量。
1. 如果 表示前缀 之一,;且 是前缀 之一,则可证:
对于每个由 和 和 满足条件: 对于 位于 之前,而对于 位于 之前。
1. 所有表达式都可以化简为范式,即对于所有表达式 ,都存在一个范式公式 使得 可证明。 2. 如果 可证明,则 也可证明,其中 表示任何包含 作为部分的表达式 (参见 Hilbert-Ackermann, 《论逻辑 III》, §7)。 3. 任何普遍有效的命题公式都是可证明的,即公理 1-4 构成了命题演算的完整公理系统。
现在我们来证明定理 I,首先要注意它也可以表示成以下形式:
定理 II 任何狭义函数演算公式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 (在可数变量域中)。
定理 I 由定理 II 推出: 设 是一个普遍表达式,则 不可满足,因此可被定理 II 证伪,即 ,从而 也是可证明的。反之亦然。
我们现在通过以下语句定义一个表达式 的类 :
1. 是一个正规公式。 2. 不包含自由的个体变量。 3. 的前缀以一个泛符号开头,以一个 符号结尾。
则以下成立:
定理 III 如果每个 A-表达式都是可证伪的或可满足的,则所有表达式均成立。
证明:设 是一个不属于 的表达式。设它包含自由变量 。显而易见, 的可证伪性蕴含着 的可证伪性,反之亦然(根据引理 1e 和结论 3 或公理 5);根据脚注中的定义,可满足性也同样成立。设 为 的范式,且 可证。此外,设 ,则 可证(根据引理 4 及 ) 属于 ,因此根据假设,它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但根据 (1) 和 (2), 的可满足性蕴含 的可满足性,从而也蕴含 的可满足性,可证伪性亦然。因此, 也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根据定理 III,只需证明:
每个 -表达式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为此,我们将 -表达式的次数定义为其前缀的泛符号复数的数量,该复数由 个符号分隔,并首先证明:
定理 IV 如果每个 次表达式都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,那么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每个 次表达式。
证明:设 ,是 次的 -表达式。设 且 ,其中 的次数为 , 的次数为 。此外,设 为不存在于 中的函数变量。则设:
且
然后,将引理 4 与引理 6 结合应用两次,可得到以下可证性:;此外,显然: 一般成立。现在, 的次数为 ,因此根据假设,它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如果它是可满足的,那么 也是可满足的(根据 (3) 和 (4))。如果它是可证伪的,那么 也是可证伪的(根据 (3)),也就是说, 是可证的。在 代替 ,则可证:
(3')
当然,由于 是可证的,所以 也是可证的,也就是说,在这种情况下, 是可证伪的。事实上, 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。
现在只需证明:
定理 V 每个一次公式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该证明需要一些定义。令 (简写为 )为任意一次公式。其中, 表示变量的 元组, 表示变量的 元组。设想从序列 中取出 个表,并将它们视为一个序列:
并定义一个由 导出的公式组成的序列 ,如下所示:
\begin{align*} A_1 &= A(\mathfrak{r}_1; x_1x_2 \ldots x_s) \\ A_2 &= A(\mathfrak{r}_2; x_{s+1}x_{s+2} \ldots x_{2s}) \& A_1 \\ A_n &= A(\mathfrak{r}_n; x_{(n-1)s+1}x_{(n-1)s+2} \ldots x_{ns}) \& A_{n-1} \end{align*}
-元组 表示为 ,因此:
此外,我们定义 为:
显而易见,在 中只有变量 到 ,因此它们都受 约束。此外,显然 元组 中的变量已经出现在 中(因此,它们与 中的变量不同)。当省略 元组 中的变量时, 剩余的部分记为 ,因此,无论变量的顺序如何,。
给定这些符号,以下成立:
定理 VI 对于每个 ,可证明:
为了证明,我们使用完全归纳法:
I. 是可证的,因为我们有:
(根据引理 3 和推理规则 4)且
(据引理 1a)
II. 对于每个 , 是可证的,因为:
(根据引理 3 和推理规则 4)且
(据引理 2)进一步
(根据引理 1b,代入: 代替 ,且 。)
如果观察到蕴涵式 (8) 的先行项是 (6) 和 (7) 后项的合取,则可证:。
此外,由 (5) 和辅助命题 4、6、2 可证:
由 (9) 和 (10) 可得定理 II,结合定理 I 可得定理 VI。
设 包含函数变量 和命题变量 。 由如下形式的初等分量构成:
仅通过运算 和 - 即可。我们通过用命题变量替换 的基本组成部分,并将不同的组成部分(即使它们仅在各个变量的名称上有所不同)替换为不同的命题变量 ,为每个 分配一个命题公式 。此外,我们将“”的第 层满足系统”称为函数系统 ,该函数系统在整数 ()的定义域中定义,并且对于命题变量 ,其真值分别为 ,其类型为:如果将 替换为 ,将 替换为数字 ,将 替换为相应的真值 在 中,则结果为真。 阶满足系统显然存在当且仅当 可满足。
每个 作为命题公式要么可满足,要么可证伪(引理 7)。因此,只有两种情况是可以想象的:
1. 至少一个 是可证伪的。那么,正如人们容易看出的(结论 2、3;辅助命题 1c),相应的 也是可证伪的,因此,由于 的可证性, 也是可证伪的。 2. 没有 是可证伪的,所以所有都是可满足的。然后,每个层级都有满足系统。然而,由于每个级别的履行系统数量有限(由于相应单个域的有限性),并且每个第 级履行系统都包含一个第 级作为其一部分(这由连续 &-连接形成 可直接得出,根据已知推论,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系列满足系统 ,第 层),每个后续系统都包含前一个系统作为其一部分。我们现在在所有整数 的定义域中定义一个系统 ,定义如下: 3. 成立当且仅当对于上述序列中至少一个 (以及所有后续序列) 成立。 4. 至少对一个(然后对所有其他) 成立。
那么显而易见, 使得公式 成立。在这种情况下, 因此是可满足的,从而完成了上述公理系统完备性的证明。需要注意的是,现在已证明的决策问题等价关系“普遍有效 = 可证明”涉及将不可数函数简化为可数函数,因为“普遍有效”指的是不可数函数集,而“可证明”仅预设了可数证明图集。
定理 I 和定理 II 可以在各个方向上推广。首先,通过在以上公理 1-6 中添加两个公理,很容易将(个体之间的)同一性概念纳入考虑范围:
1.
2.
则以下内容适用于上述扩展域:
定理 VII 扩展域中每个普遍有效(更准确地说:在每个个体域中普遍有效)的公式都是可证明的
并且 VII 的等价公式
定理 VIII 扩展域中的每个公式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(在有限或可数个体域中)。
为了证明,令 表示扩展域中的任意公式。我们构造一个公式 ,它是 与所有由公理 8 得出的公式的乘积(&-运算),方法是用 中出现的函数变量代替 ,更准确地说:
对于所有来自 的一元函数变量,
对于 中所有二元函数变量(包括“=”本身),以及 中三位和多位函数变量的相应公式。设 是当 中的 = 符号被 替换后得到的公式,而 中原本不存在该符号。此时,= 符号不再出现在表达式 中,因此根据之前的证明,它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。如果它是可证伪的,那么同样适用于 ,它是通过用 = 替换 得到的。然而, 是 的逻辑乘积,并且是公式的一部分,该公式显然可以根据公理 7 和 8 得到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, 也是可证伪的。现在假设 可被可数个体域 中的某个函数组 满足。从 的构成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出,(即,系统 中用于替代 的函数)是一个自反、对称且传递的关系,从而生成了 元素的分类,使得同一类元素的相互替换不会改变系统 中函数的存在与否。因此,如果将同一类中的所有元素等同起来(例如,将类本身视为一个新的个体域的元素),那么 就进入恒等关系,并且满足 ,从而也满足 。事实上, 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定理 I 的另一个推广可以通过考虑可数无限的逻辑表达式集来获得。与定理 I 和定理 II 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这些表达式集,即:
定理 IX 狭义函数演算中,每个可数无限的公式集要么是可满足的(即,系统中的所有公式都同时可满足),要么有一个有限子系统,其逻辑积是可证伪的。
IX 可直接得出:
定理 X 对于可数无限公式系统,要使其可满足,其每个有限子系统都是可满足的必要且充分条件。
关于定理 X,我们首先注意到,它的证明可以局限于一次正规公式系统,因为通过将定理 III 和 IV 的证明过程反复应用于各个公式,可以为每个公式系统 指定一个一次正规公式系统 ,使得 的任何子系统的可满足性都等价于 的相应子系统的可满足性。所以是
为可数系统 ,由一次正态表达式组成, 为 个元组, 为变量的 个元组。设 为从序列 中取出的所有 个元组的序列,且指标和按递增。此外,令 为上述序列中变量的 元组,且变量序列
如果将每个 替换为 对应的 元组,则它与序列 。此外,我们通过以下定义类似于上述公式序列 :
很容易忽略这样一个事实:(即,当 中所有变量都由 个符号约束时,由 导出的公式)是上述系统 的前 个表达式的结果。因此,如果 的每个有限子系统都是可满足的,那么每个 也都是可满足的。但如果每个 都是可满足的,那么整个系统 也都是可满足的(这可以从定理 V 的证明中使用的推理方法得出(参见第 355 页)),从而证明定理 X。IX 和 X 可以很容易地使用 VIII 的证明方法扩展到包含 = 符号的公式系统。
如果我们将研究范围限制在不包含命题变量的公式系统,并将其视为以出现的函数变量为基本概念的公理系统,则可以对定理 IX 进行略微不同的诠释。这样,定理 IX 便明确指出,任何有限或可数公理系统,如果其公理“所有”和“存在”从不指代类或关系,而只指代个体,则该公理系统要么自相矛盾(即矛盾可以通过有限个形式步骤建立),要么拥有实现。
最后,应该讨论公理 1-8 的独立性问题。至于命题公理 1-4,P. Bernays 已经证明,它们都不是从其他三个推导出来的。它们的独立性不会因公理 5-8 的添加而改变,这可以通过与 Bernays 完全相同的解释来证明,只需将其扩展到包含函数变量和 = 符号的公式即可,具体如下:
1. 省略前缀和单个变量; 2. 在公式的剩余部分,函数变量应视为命题变量; 3. 只能用一个“特定”值来替换符号”“。
为了证明公理 5 的独立性,我们通过替换以下公式的分量,为每个公式分配另一个zu:
如果出现,则将其替换为 。这将公理 1-4 和 6-8 转化为通用公式。并且,由完全归纳推理可以看出,所有根据推理规则 1-4 从这些公理推导出的公式都具备此性质,而公理 5 不具备此性质。公理6的独立性也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得到证明,只是这里 等必须替换为 。为了证明公理 7 的独立性,我们注意到,如果将恒等关系替换为空关系,公理1-6和8(以及由此推导出的所有公式)仍然普遍有效,而公理7则不然。类似地,即使恒等关系被替换,从公理 1-7 推导出的公式仍然普遍有效。
关系被全称关系取代,而公理 8 并非如此(在至少两个个体的个体域中)。人们很容易就能确信,推理规则 1-4 都不是多余的,但本文不再详细讨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