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哥德尔不完备性

来自Googology Wiki

以下是 Gödel 关于完备性定理的证明。


众所周知,怀特海和罗素构建逻辑和数学的方法是,将某些显而易见的命题置于公理之上,并根据一些精确表述的推理原理,以纯粹形式化的方式(即不再诉诸符号含义)从中推导出逻辑和数学命题。这种思路自然会立即引发一个问题:置于顶端的公理和推理原理体系是否完备,即是否真的足以推导出所有逻辑数学命题?或者,是否可以设想出一些无法在现有体系中推导出的真命题(根据其他原理,这些命题或许是可证明的)。在逻辑命题公式领域,这个问题已得到肯定的解决,即已经证明,所有正确的命题公式实际上都源于《数学原理》中给出的公理。这里,我们将对更广泛的公式进行同样的处理,即“狭义函数演算”的公式,如下所示:

定理 I 每一个普遍有效的公式都是可证明的。

我们基于以下公理系统:

未定义基本概念:v,¬,(x)。[由此,&,,,(Ex) 可以用众所周知的方式定义。]

正式公理:

1. XXX

2. XXY

3. XYYX

4. (XY)[ZXZY]

5. (x)F(x)F(y)

6. (x)[XF(x)]X(x)F(x)

推理规则:

1. 推理方案:B 可由 AAB 推断出来。 2. 命题变量和函数变量的代换规则。 3. 从 A(x) 可推断 (x)A(x)。 4. 单个变量(自由或有界)可以用任何其他变量替换,只要替换后的变量不与同名变量的定义域重叠即可。

为了便于理解,有必要引入一些缩写符号。

(),(Q),(R) 等表示以某种方式构造的前缀,即形式为以下的有限字符序列: (x)(Ey),(y)(x)(Ez)(u) 等。

小写德语字母 𝔯,𝔶,𝔲,𝔳 等表示由单个变量组成的 n 元组,即形式为以下的字符序列: xyz,x2x1x2x3 等,其中同一个变量可以出现多次。符号 (x),(Ex) 等应作相应理解。如果一个变量在 𝔯 中出现多次,那么它自然应该被认为在 (𝔯),(E𝔯) 中只出现一次。

此外,我们需要一些辅助定理,这里总结如下。由于有些证明已知,有些证明很容易补充,因此这里就不给出证明了:

1. 对于每个 n 元组 𝔯,以下证明是可证的:

(a) (𝔯)F(𝔯)(E𝔯)F(𝔯)

(b) (𝔯)F(𝔯)&(E𝔯)G(𝔯)(E𝔯)[F(𝔯)&G(𝔯)]

(c) (𝔯)F(𝔯)(E𝔯)F(𝔯)

2. 如果 x𝔯 仅在变量顺序上不同,则可以证明:

(E𝔯)F(𝔯)(E𝔯)F(𝔯)

3. 如果 𝔯 由多个不同的变量组成,且位数与 𝔯 相同,则可以证明:

(𝔯)F(𝔯)(𝔯)F(𝔯)

即使 𝔯 包含多个相同的变量。

1. 如果 (pi) 表示前缀 (xi) 之一,(Exi);且 (qi) 是前缀 (yi),(Eyi) 之一,则可证:

(p1)(p2)(pn)F(x1x2xn)&(q1)(q2)(qm)G(y1y2ym)(P)[F(x1x2xn)&G(y1y2ym)] 

对于每个由 (pi)(qi)ker 满足条件: 对于 i<kn(pi) 位于 (pk) 之前,而对于 i<km(qi) 位于 (qk) 之前。

1. 所有表达式都可以化简为范式,即对于所有表达式 A,都存在一个范式公式 N 使得 AN 可证明。 2. 如果 AB 可证明,则 𝔉(A)𝔉(B) 也可证明,其中 𝔉(A) 表示任何包含 A 作为部分的表达式 (参见 Hilbert-Ackermann, 《论逻辑 III》, §7)。 3. 任何普遍有效的命题公式都是可证明的,即公理 1-4 构成了命题演算的完整公理系统。

现在我们来证明定理 I,首先要注意它也可以表示成以下形式:

定理 II 任何狭义函数演算公式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 (在可数变量域中)。

定理 I 由定理 II 推出: 设 A 是一个普遍表达式,则 A 不可满足,因此可被定理 II 证伪,即 A,从而 A 也是可证明的。反之亦然。

我们现在通过以下语句定义一个表达式 K 的类 :

1. K 是一个正规公式。 2. K 不包含自由的个体变量。 3. K 的前缀以一个泛符号开头,以一个 E 符号结尾。

则以下成立:

定理 III 如果每个 A-表达式都是可证伪的或可满足的,则所有表达式均成立。

证明:设 A 是一个不属于 𝔄 的表达式。设它包含自由变量 𝔯。显而易见,A 的可证伪性蕴含着 (E𝔯)A 的可证伪性,反之亦然(根据引理 1e 和结论 3 或公理 5);根据脚注中的定义,可满足性也同样成立。设 (P)N(E𝔯)A 的范式,且 (E𝔯)A(P)N 可证。此外,设 B=(x)(P)(Ey)[N&{F(x)F(y)}],则 (P)NB 可证(根据引理 4 及 (x)(Ey)[F(x)F(y)]B 属于 ,因此根据假设,它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但根据 (1) 和 (2),B 的可满足性蕴含 (Ex)A 的可满足性,从而也蕴含 A 的可满足性,可证伪性亦然。因此,A 也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
根据定理 III,只需证明:

每个 -表达式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
为此,我们将 -表达式的次数定义为其前缀的泛符号复数的数量,该复数由 E 个符号分隔,并首先证明:

定理 IV 如果每个 k 次表达式都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,那么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每个 k+1 次表达式。

证明:设 (P)A,是 k+1 次的 -表达式。设 (P)=(𝔯)(E𝔯)(Q)(Q)=(𝔲)(E𝔳)(R),其中 (Q) 的次数为 k(R) 的次数为 k1。此外,设 F 为不存在于 A 中的函数变量。则设:

B=(𝔯)(E𝔯)F(𝔯𝔯)&(𝔯)(𝔯)[F(𝔯𝔯)(Q)A]

C=(𝔯)(𝔯)(𝔲)(E𝔯)(E𝔳)(R){F(𝔯𝔯)&[F(𝔯𝔯)A]}1b

然后,将引理 4 与引理 6 结合应用两次,可得到以下可证性:BC;此外,显然:B(P)A 一般成立。现在,C 的次数为 k,因此根据假设,它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
如果它是可满足的,那么 (P)A 也是可满足的(根据 (3) 和 (4))。如果它是可证伪的,那么 B 也是可证伪的(根据 (3)),也就是说,B 是可证的。在 B(Q) A 代替 F,则可证:

(3') (E𝔯)(Q)A&(𝔯)(𝔯)[(Q)A(Q)A]

当然,由于 (𝔯)(𝔯)[(Q)A(Q)A] 是可证的,所以 ()(E𝔯)(Q)A 也是可证的,也就是说,在这种情况下,(P)A 是可证伪的。事实上,(P)A 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。

现在只需证明:

定理 V 每个一次公式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
该证明需要一些定义。令 (𝔯)(E𝔯)A(𝔯;𝔯)(简写为 (P)A)为任意一次公式。其中,𝔯 表示变量的 r 元组,𝔯 表示变量的 s 元组。设想从序列 x0,x1,x2,xi 中取出 r 个表,并将它们视为一个序列:

𝔯1=(x0x0x0),𝔯2=(x1x0x0),𝔯3=(x0x1x0x0) 等

并定义一个由 (P)A 导出的公式组成的序列 {An},如下所示:

\begin{align*} A_1 &= A(\mathfrak{r}_1; x_1x_2 \ldots x_s) \\ A_2 &= A(\mathfrak{r}_2; x_{s+1}x_{s+2} \ldots x_{2s}) \& A_1 \\ A_n &= A(\mathfrak{r}_n; x_{(n-1)s+1}x_{(n-1)s+2} \ldots x_{ns}) \& A_{n-1} \end{align*}

s-元组 x(n1)s+1xns 表示为 𝔫n,因此:

An=A(𝔯n;𝔫n)&An1

此外,我们定义 (Pn)An 为:

(Pn)An=(Ex0)(Ex1)(Exns)An

显而易见,在 An 中只有变量 x0xns,因此它们都受 (Pn) 约束。此外,显然 r 元组 𝔯n+1 中的变量已经出现在 (Pn) 中(因此,它们与 𝔫n+1 中的变量不同)。当省略 r 元组 𝔯n+1 中的变量时,(Pn) 剩余的部分记为 (Pn),因此,无论变量的顺序如何,(Exn+1)(Pn)=(Pn)

给定这些符号,以下成立:

定理 VI 对于每个 n,可证明:

(P)A(Pn)An

为了证明,我们使用完全归纳法:

I. (P)A(P1)A1 是可证的,因为我们有:

(𝔯)(E𝔯)A(𝔯;𝔯)(𝔯1)(E𝔯1)A(𝔯1;𝔯1)

(根据引理 3 和推理规则 4)且

(𝔯1)(E𝔯1)A(𝔯1;𝔯1)(E𝔯1)(E𝔯1)A(𝔯1;𝔯1)

(据引理 1a)

II. 对于每个 n(P)A&(Pn)An(Pn+1)An+1 是可证的,因为:

(𝔯)(E𝔯)A(𝔯;𝔯)(𝔯n+1)(E𝔯n+1)A(𝔯n+1;𝔯n+1)

(根据引理 3 和推理规则 4)且

(Pn)An(E𝔯n+1)(Pn)An

(据引理 2)进一步

=(E𝔯n+1)[(E𝔯n+1)A(𝔯n+1;𝔯n+1)&(Pn)An]

(根据引理 1b,代入:(E𝔯n+1)A(𝔯n+1;𝔯n+1) 代替 F,且 (Pn)An(G)。)

如果观察到蕴涵式 (8) 的先行项是 (6) 和 (7) 后项的合取,则可证:(P)A&(Pn)An(E𝔯n+1)[(E𝔯n+1)A(𝔯n+1;𝔯n+1)&(Pn)An]

此外,由 (5) 和辅助命题 4、6、2 可证:

(E𝔯n+1)[(E𝔯n+1)A(𝔯n+1;𝔯n+1)&(Pn)An](Pn+1)An+1

由 (9) 和 (10) 可得定理 II,结合定理 I 可得定理 VI。

A 包含函数变量 F1,F2,Fk 和命题变量 X1,X2,XlAn 由如下形式的初等分量构成:

F1(xp1xq1),F2(xp2xq2),;X1,X2,Xl

仅通过运算 ν 和 - 即可。我们通过用命题变量替换 An 的基本组成部分,并将不同的组成部分(即使它们仅在各个变量的名称上有所不同)替换为不同的命题变量 ψ,为每个 An 分配一个命题公式 Bn。此外,我们将“(P)A”的第 n 层满足系统”称为函数系统 f1(n),f2(n)fk(n),该函数系统在整数 z0zns)的定义域中定义,并且对于命题变量 X1,X2,Xl,其真值分别为 w1(n),w2(n)wl(n),其类型为:如果将 Fi 替换为 fi(n),将 xi 替换为数字 i,将 Xi 替换为相应的真值 wi(n)An 中,则结果为真。n 阶满足系统显然存在当且仅当 Bn 可满足。

每个 Brt 作为命题公式要么可满足,要么可证伪(引理 7)。因此,只有两种情况是可以想象的:

1. 至少一个 Bn 是可证伪的。那么,正如人们容易看出的(结论 2、3;辅助命题 1c),相应的 (Pn)An 也是可证伪的,因此,由于 (P)A(Pn)An 的可证性,(P)A 也是可证伪的。 2. 没有 Bn 是可证伪的,所以所有都是可满足的。然后,每个层级都有满足系统。然而,由于每个级别的履行系统数量有限(由于相应单个域的有限性),并且每个第 n+1 级履行系统都包含一个第 n 级作为其一部分(这由连续 &-连接形成 An 可直接得出,根据已知推论,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系列满足系统 S1,S2,Sk(Sk,第 k 层),每个后续系统都包含前一个系统作为其一部分。我们现在在所有整数 0 的定义域中定义一个系统 S={φ1,φ2φi;α1,α2αl},定义如下: 3. φp(a1ai)(1pk) 成立当且仅当对于上述序列中至少一个 Sm(以及所有后续序列) fp(m)(a1ai) 成立。 4. αi=wi(m)(1il) 至少对一个(然后对所有其他) Sm 成立。

那么显而易见,S 使得公式 (P)A 成立。在这种情况下,(P)A 因此是可满足的,从而完成了上述公理系统完备性的证明。需要注意的是,现在已证明的决策问题等价关系“普遍有效 = 可证明”涉及将不可数函数简化为可数函数,因为“普遍有效”指的是不可数函数集,而“可证明”仅预设了可数证明图集。

定理 I 和定理 II 可以在各个方向上推广。首先,通过在以上公理 1-6 中添加两个公理,很容易将(个体之间的)同一性概念纳入考虑范围:

1. x=x

2. x=y[F(x)F(y)]

则以下内容适用于上述扩展域:

定理 VII 扩展域中每个普遍有效(更准确地说:在每个个体域中普遍有效)的公式都是可证明的

并且 VII 的等价公式

定理 VIII 扩展域中的每个公式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(在有限或可数个体域中)。

为了证明,令 A 表示扩展域中的任意公式。我们构造一个公式 B,它是 A1(x)x=x 与所有由公理 8 得出的公式的乘积(&-运算),方法是用 A 中出现的函数变量代替 F,更准确地说:

(x)(y){x=y[F(x)F(y)]}

对于所有来自 A 的一元函数变量,

(x)(y)(z){x=y,[F(xz)F(yz)]}&(x)(y)(z){x=y,[F(zx)F(zy)]}

对于 A 中所有二元函数变量(包括“=”本身),以及 A 中三位和多位函数变量的相应公式。设 B 是当 B 中的 = 符号被 G 替换后得到的公式,而 G 中原本不存在该符号。此时,= 符号不再出现在表达式 B 中,因此根据之前的证明,它要么是可证伪的,要么是可满足的。如果它是可证伪的,那么同样适用于 B,它是通过用 = 替换 G 得到的。然而,BA 的逻辑乘积,并且是公式的一部分,该公式显然可以根据公理 7 和 8 得到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,A 也是可证伪的。现在假设 B 可被可数个体域 Σ 中的某个函数组 (S) 满足。从 B 的构成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出,g(即,系统 S 中用于替代 G 的函数)是一个自反、对称且传递的关系,从而生成了 Σ 元素的分类,使得同一类元素的相互替换不会改变系统 S 中函数的存在与否。因此,如果将同一类中的所有元素等同起来(例如,将类本身视为一个新的个体域的元素),那么 g 就进入恒等关系,并且满足 B,从而也满足 A。事实上,A 要么是可满足的,要么是可证伪的。

定理 I 的另一个推广可以通过考虑可数无限的逻辑表达式集来获得。与定理 I 和定理 II 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这些表达式集,即:

定理 IX 狭义函数演算中,每个可数无限的公式集要么是可满足的(即,系统中的所有公式都同时可满足),要么有一个有限子系统,其逻辑积是可证伪的。

IX 可直接得出:

定理 X 对于可数无限公式系统,要使其可满足,其每个有限子系统都是可满足的必要且充分条件。

关于定理 X,我们首先注意到,它的证明可以局限于一次正规公式系统,因为通过将定理 III 和 IV 的证明过程反复应用于各个公式,可以为每个公式系统 Σ 指定一个一次正规公式系统 Σ,使得 Σ 的任何子系统的可满足性都等价于 Σ 的相应子系统的可满足性。所以是

(𝔯1)(E𝔶1)A1(𝔯1;𝔶1),(𝔯2)(E𝔶2)A2(𝔯2;𝔶2)(𝔯n)(E𝔶n)An(𝔯n;𝔶n)

为可数系统 Σ,由一次正态表达式组成,xiri 个元组,𝔶i 为变量的 si 个元组。设 x11,x12xni 为从序列 x0,x1,x2xn 中取出的所有 ri 个元组的序列,且指标和按递增。此外,令 𝔶ki 为上述序列中变量的 si 元组,且变量序列

𝔶11,𝔶21,𝔶12,𝔶31,𝔶22,𝔶13,𝔶41,

如果将每个 𝔶ki 替换为 x 对应的 si 元组,则它与序列 x1,x2xn。此外,我们通过以下定义类似于上述公式序列 {Bn}

B1=A1(𝔯11;𝔶11)

Bn=Bn1&A1(𝔯n1;𝔶n1)&A2(𝔯n12;𝔶n12)&An1(𝔯2n1;𝔶2n1)&An(𝔯1n;𝔶1n)

很容易忽略这样一个事实:(Pn)Bn(即,当 Bn 中所有变量都由 E 个符号约束时,由 Bn 导出的公式)是上述系统 Σ 的前 n 个表达式的结果。因此,如果 Σ 的每个有限子系统都是可满足的,那么每个 Bn 也都是可满足的。但如果每个 Bn 都是可满足的,那么整个系统 Σ 也都是可满足的(这可以从定理 V 的证明中使用的推理方法得出(参见第 355 页)),从而证明定理 X。IX 和 X 可以很容易地使用 VIII 的证明方法扩展到包含 = 符号的公式系统。

如果我们将研究范围限制在不包含命题变量的公式系统,并将其视为以出现的函数变量为基本概念的公理系统,则可以对定理 IX 进行略微不同的诠释。这样,定理 IX 便明确指出,任何有限或可数公理系统,如果其公理“所有”和“存在”从不指代类或关系,而只指代个体,则该公理系统要么自相矛盾(即矛盾可以通过有限个形式步骤建立),要么拥有实现。

最后,应该讨论公理 1-8 的独立性问题。至于命题公理 1-4,P. Bernays 已经证明,它们都不是从其他三个推导出来的。它们的独立性不会因公理 5-8 的添加而改变,这可以通过与 Bernays 完全相同的解释来证明,只需将其扩展到包含函数变量和 = 符号的公式即可,具体如下:

1. 省略前缀和单个变量; 2. 在公式的剩余部分,函数变量应视为命题变量; 3. 只能用一个“特定”值来替换符号”“。

为了证明公理 5 的独立性,我们通过替换以下公式的分量,为每个公式分配另一个zu:

(x)F(x),(y)F(y);(x)G(x),(y)G(y);

如果出现,则将其替换为 X¬X。这将公理 1-4 和 6-8 转化为通用公式。并且,由完全归纳推理可以看出,所有根据推理规则 1-4 从这些公理推导出的公式都具备此性质,而公理 5 不具备此性质。公理6的独立性也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得到证明,只是这里 (x)F(x),(y)F(y) 等必须替换为 X&¬X。为了证明公理 7 的独立性,我们注意到,如果将恒等关系替换为空关系,公理1-6和8(以及由此推导出的所有公式)仍然普遍有效,而公理7则不然。类似地,即使恒等关系被替换,从公理 1-7 推导出的公式仍然普遍有效。

关系被全称关系取代,而公理 8 并非如此(在至少两个个体的个体域中)。人们很容易就能确信,推理规则 1-4 都不是多余的,但本文不再详细讨论。